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9﹞113号)、《苏州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苏大委﹝2009﹞56号)等相关通知精神,近期将开展第四轮岗位聘用工作,现对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第三轮岗位聘用进行聘期考核,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核范围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完整聘期的事业编制人员(不含校级领导)和人事代理制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2.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来校的工作人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3.2018年1月1日以后来校不满1年的工作人员,可不参加聘期考核,其2018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未定等次人员的聘期考核结果视为合格)。
4.2019年1月以来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如法定退休年龄在2018年度,则免于考核;如法定退休年龄在2019年度,且申请申报高一级岗位,则参加考核,否则免于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创新、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工作等。
(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专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教学科研服务成效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三)党政管理岗位:对照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职业道德与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业绩、管理工作创新能力、为教学科研工作管理服务成效以及管理育人情况等。
(四)工勤技能岗位:对照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全面考核实际技能与知识水平、敬业精神与服务态度以及服务育人情况等。
三、聘期考核结果
第三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在学校发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服务对象满意的人员,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
(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一般,未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一般的人员,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
(三)业务素质低,职业道德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服务对象不满意的,聘期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四、组织实施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校教职工的第三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工作,各二级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一)被考核人填写《苏州大学第三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表》,对聘期内的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提交本单位工作小组。
(二)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应结合被考核人的岗位,依据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目标进行民主评议,在公平、公正、客观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三)二级单位工作小组应将聘期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聘期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3天。
(四)被考核人对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应给予答复。被考核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按照苏大委〔2009〕56号有关规定,向学校岗位聘用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投诉。
(五)各二级单位聘期考核结果公示结束后,请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将《苏州大学第三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表》(附件1,需纸质版)及《苏州大学第三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2,需电子版、纸质版)交至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处)。
五、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人员,可续聘原岗位或申请应聘高一级岗位。
(二)聘期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不得应聘高一级岗位。
(三)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应低聘一级岗位或转聘其他类别岗位。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7503249、67503148
联系地址:人力资源处资源配置办公室(凌云楼609)
电子邮箱:zlcui@vnsbocai.com
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9-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