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创建安全、卫生、文明的住宿环境,努力把学生宿舍建设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第二课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司〔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及其他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处、海外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保卫部(处)、财务处、团委、学院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全校学生宿舍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决策学生宿舍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及问题。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办)负责全校宿舍的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和执行监督工作。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宿舍的日常物业服务和安全巡查工作。
学校依托学生组织,成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有效参与、监督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收集反映学生意见,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入住宿舍,由宿管办统一安排与调度。新生入住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由宿管办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将宿舍床位分配到学院(部)及继续教育学院,再由其安排到人。入住学生凭宿管办入住通知到所住区域物业办公室领取钥匙,并签订住宿协议。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并遵守住宿协议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全日制本科生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全日制研究生需提出申请方可安排住宿。不需在校内住宿的苏州本地生源的本科生应带好有家长、学院(部)批准同意的个人申请和安全承诺书以及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等材料向宿管办提出申请。新生可在入校报到现场提出申请办理走读手续。
第六条 学校确保为每一名全日制学生提供住宿床位。宿舍的房间、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管理,学校有权对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入住及合并宿舍。学校对宿舍布局作调整的,学生应积极配合。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逐步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
第七条 学生入住后一般中途不予办理调宿、退宿。每年的规定时间集中办理调宿、退宿,由个人申请并获学院(部)同意后由宿管办酌情安排,一般于毕业生离校后进行调整。退宿的学生应当在放假前将宿舍内个人物品全部搬离宿舍,并到物业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
第八条 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学院(部)内部对换或调至其他宿舍空缺床位,经学院(部)同意到宿管办审核。
第九条 休学的学生须至物业办公室办理退宿,并清空个人物品;办理完复学手续后须至宿管办办理入住手续。休学期间,如有特殊要求需保留原床位的,须至宿管办申请办理。
第十条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如需继续住宿,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到宿管办办理延期住宿手续,没有办理延期住宿手续的将视同毕业生处理。延期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在学年结束时搬离宿舍,新学期开学后到宿管办重新办理住宿。学校仅在住宿安排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内住宿。
第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要求住宿,须先得到相关学院(部)和主管部门批准,再到宿管办办理入住手续,宿管办根据床位情况酌情安排。住宿到期后应到物业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宿管办协同保卫部(处)及学院(部)加强消防和治安教育和检查工作,协同校医院及学院(部)加强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牢固树立防火安全意识,熟悉所住楼道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或破坏消防门和消防器材。
第十四条 宿舍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宿舍内严禁使用或存放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的各类电器以及发出噪音的电器。严禁的电器包括但不限于:白炽灯、热得快、电水壶、电饭煲、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电暖器、电暖手宝、电热杯、电炉、电吹风、洗衣机等。
第十五条 宿舍楼内严禁吸烟。宿舍内严禁使用或存放蜡烛、酒精炉、盘式蚊香等明火或明火器具。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带入和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或其他明显有碍安全与健康的物品。
第十七条 学生要加强自身物品安全管理,贵重物品应存柜上锁;进出宿舍要随手关门;睡前关锁门窗;大件物品带出宿舍楼时,应当在物业值班室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凭本人的苏大通卡进出宿舍楼,苏大通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未经同意不得携带其他外来人员进入宿舍楼,更不得留宿外人。
第十九条 设备设施与服务项目进入宿舍应在调研的基础上由宿管办统筹考虑与安排。
第二十条 宿舍楼的维修与施工,外来施工人员进入宿舍楼内须办理相关证件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之间应团结友爱、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和体谅。学生个人应注意集体生活的特殊性,在宿舍内的一切行为以不影响其他同学为前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进出异性宿舍的,须在值班室获得许可并登记。学生宿舍严禁留宿异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的卫生、整洁,经常进行室内通风,预防传染性疾病,维护楼道等公共区域环境清洁。
第二十四条 宿舍楼内禁止开展广告、推销等商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饲养和喂食猫、狗等宠物。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有高声喧哗、追逐嬉闹等影响其他学生正常生活与学习的行为。严禁在宿舍楼内打架、酗酒滋事、“黄赌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宿舍的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属于学校财产,禁止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入住者应当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人员安排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查明原因后当事人须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的,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得窃取宿舍楼内水、电等学校公共资源。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大力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作息时间,鼓励学生早睡早起,为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夜晚一般不晚于11点30分休息,确有特殊原因晚睡,应不影响他人休息。学院与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晚归学生的情况掌握与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尊重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并配合其开展宿舍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开展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获文明宿舍的成员在评比奖学金的综合测评中给予一定的加分。文明宿舍创建评比活动细则由宿管办牵头与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宿管会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宿舍管理。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宿管会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学生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第一次违反的,通报所在学院(部)予以教育批评,第二次违反的,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重大事故或严重危害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经查实,予以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凡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违禁电器与物品,一经发现由宿管物业予以代保管(代保管期不超过8个月),并取消其最近一年度的奖、助学金申报资格。如果宿舍成员相互隐瞒致违禁电器或物品所有人在一周内无法查实的,则视该宿舍集体违章,取消全体成员最近一年度的奖、助学金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为他人入住本宿舍设置障碍、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转让、出租床位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处分,由宿管办根据本规定和违纪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分初步意见,提交违纪者所在学院(部)或相关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宿管办应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情况的通报,学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纳入学生工作部门、学院(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考核与奖惩的整体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细则(试行)》(苏大〔2005〕38号)同时废止。学校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