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学位 [2004] 10号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立项资助办法》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立项资助办法
苏州大学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论文 资助 办法 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0月08日印发
校对:姜建明
附件: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立项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同时也为我校能有更多的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立项资助工作应遵循注重创新、严格筛选、科学公正和重点支持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立项标准及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已经通过本院系组织的开题报告;
二、论文选题为所在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前景;
三、论文选题在研究途径的设计、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方面有创新,预期能取得达到或接近国际同学科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同学科领先水平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四、论文选题的编制体现了作者具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所查询的资料反映了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五、论文选题的编制遵循了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六、作者在近3年内应在北京图书馆公布的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与本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资助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数不超过二年级博士生人数的10%。
第五条、在博士研究生个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的基础上,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组织公开评定,确定推荐人选上报校学位办。
获推荐者应填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立项申请表》(一式六份),近3年发表论文(限5篇)、出版著作(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一式六份交学位办。
第六条、每年12月底前,学位办将对拟立项资助的选题组织5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通讯评议专家名单由学位办确定。
第七条、次年2月底前,在专家通讯评议打分的基础上,学位办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候选论文进行评议投票。
第八条、经校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将在校内(含校园网)张榜公布。
第九条、学校将设立专项基金,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进行立项资助。具体资助办法如下:自然科学类每篇5000元,社会科学类每篇3000元。
第十条、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与学位办签定资助合同,同时在财务处立卡,由学位办进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受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如未认真履行合同,其指导教师在三年内不得再推荐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申报论文选题的立项资助。
第十二条、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立项资助工作。
第十三条、本条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资助博士、硕士论文与评选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