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学位 [2004] 9号
各院(系)、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条例
苏州大学
二○○四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研究生 学位论文 奖励 条例 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0月08日印发
校对:姜建明
附件:
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
评选和奖励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研究生中大力倡导科学严谨的学风和勇攀高峰的精神,培养和激励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提高精品意识,进行精心指导;同时也为我校能有更多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应遵循注重创新、严格筛选、科学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为所在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践应用价值;
(二)论文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或接近国际同学科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同学科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应体现作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四)论文遵循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佐证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五)作者在近5年内应在北京图书馆公布的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与本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
(一)论文选题比较新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应用价值;
(二)论文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新意,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内同学科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论文应体现作者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内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基本反映本学科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四)论文遵循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规范,佐证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表达准确、流畅,层次分明;
(五)作者在近3年内应在北京图书馆公布的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与本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参加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作者必须是本校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各类研究生。不得以书代替学位论文。
第五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上一学年度获得博士学位人数的10%,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不超过上一学年度获得硕士学位人数的2%。
第六条、在研究生个人申请、指导教师推荐的基础上,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每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组织公开评定,确定推荐人选,与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一起上报校学位办。
获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填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一式六份),《个人简况表》、《导师简况表》各一份,近5年发表论文(限5篇)、出版著作(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发表在国际学术榜的论文检索号,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各一式六份交学位办。
获推荐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填写《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推荐表》(一式三份),《个人简况表》、《导师简况表》各一份,近3年发表论文(限5篇)、出版著作(只需复印封面、目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发表在国际学术榜的论文检索号,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有效的证明各一式三份交学位办。
第七条、学位办在每年11月对本年度各分评定委员会推荐出的博士学位论文组织5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通讯评议专家名单由学位办确定。在专家通讯评议打分的基础上,学位办组织学科专家小组对候选论文进行评议投票。
第八条、每年12月,学位办将分评定委员会推荐意见、校外专家通讯评议意见、专家小组意见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将在校内(含校园网)张榜公布,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任何个人或单位,如发现入选论文有剽窃、作假现象或论文的主要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学位办负责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严格保密)。
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异议期结束后,入选论文将获得“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学校将跟踪调查获奖论文的发表情况及评价,以及论文作者在学术上的进一步表现,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参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对于被评为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江苏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校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20000元,同时奖励该指导教师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6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30000元;
二、奖励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10000元,同时奖励该指导教师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20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0000元;
三、奖励江苏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5000元;
四、奖励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2000元;
五、奖励苏州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3000元;
六、奖励苏州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及其指导教师现金各1000元。
第十二条、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可以兼得不同层次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其“苏州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并予以公告,对已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将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已获得的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校学位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作为优秀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和奖励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将进一步开展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的立项资助工作。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资助博士、硕士论文与评选优秀博士、硕士论文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