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理念,特制定《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业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予以印发,望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
苏 州 大 学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学 规章 学籍处分 申诉 通知
抄送:各党委(工委)、总支,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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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2004年0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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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王建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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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落实“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学管理理念,坚持依法办学,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对学籍处分的申诉权
凡对学校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实施的各类学籍处分,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暂行规定提出申诉:
1、被处分的学生本人;
2、与处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3、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学院的学生组织;
4、确实了解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他学生;
5、经申诉受理委员会同意受理的校内教职员个人或有关部门、学院。
除被处分学生是未成年人或被处分学生确因特殊情况必需委托他人代为申诉外,其他人代为申诉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条 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机构及其权限
1、受理对学籍处分申诉的机构是苏州大学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简称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
2、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由常设委员和任设委员组成。其中,常设委员由校团委3人、校学生会2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1人共计7人组成;任设委员由各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学生代表各1人担任;学籍处分申诉委员会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
3、学籍处分申诉受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时,由常设委员和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的任设委员组成共计9人的受理小组。
4、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5、受理小组在充分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对所受理案件的申诉是否成立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受理小组的决定。受理小组的决定经受理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即为受理委员会的决定。
6、受理委员会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将不成立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学校原定处分立即执行;受理委员会决定申诉成立的,应将成立的决定、理由、票数书面通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职能分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校务会议复议,校务会议的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立即执行。
第三条 对学籍处分申诉的受理程序
1、学校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的各类学籍处分均给予自处分公布次日起两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申诉期,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学校处分决定立即执行。
2、按本规定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受理委员会提交署有自己真实姓名和单位的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必须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并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它改变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3、申诉受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除依据本条第4项规定不予受理外,应立即组成受理小组并按本暂行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做出申诉成立与否的决定。在申诉受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至受理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不成立或校务会议做出复议决定前,学校原定处分暂停执行。
4、申诉受理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诉后,经审查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受理并公布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决定:
(1)书面申诉未署名或未署真实姓名和单位的;
(2)书面申诉未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的;
(3)书面申诉未对改变学校处分决定提出明确要求的;
(4)书面申诉提交时间已超过申诉期限的;
(5)书面申诉的案件是学校已复议并决定的。
第四条 附则
1、具有继续教育学籍的各类学历生对学籍处分的申诉参照执行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原学校处分包括由学校授权学院做出的处分。
3、申诉受理委员会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校务会议批准后公布实施。
4、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务会议授权申诉受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