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5日,研究生院发出了《研究生学籍清理通告》,决定对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进行学籍清理。为使有关研究生及其导师、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学籍清理工作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要求和方法,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1、为什么要对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进行学籍清理?
答:国家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第21号令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大学2005年公布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的学习年限都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根据这一规定,对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进行学籍清理,既是为了坚持依法治校,严格贯彻落实教育部的规定,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其学籍是否必须被清理?
答: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苏大 [2005] 31号)第三章第七节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校允许延长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应按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3、哪些情况可暂缓清理?
答:根据《研究生学籍清理通告》,在校期间承担特殊任务(省级及省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委派的援外、援藏、援疆、援建、支教,及服兵役等)的时间,以及其他非个人主观原因影响学业的时间,可暂不计入学习年限。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可携带任务派出机关的相关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培养单位(学院〔部〕、所、中心)提出暂缓清理申请,报请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将通过向任务派出机关进行核实等方法,必要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可获准暂缓清理。
4、其他非个人主观原因影响学业的时间包括哪些?
答:《研究生学籍清理通告》里所列各类“特殊任务”,事实上是无法穷尽实际情况的,所以我们采用了“其他”。所列各类“特殊任务”之外的“其他”情况,尚难确定具体的事项。但研究生本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陈述真实可靠的“其他”情况,并附带证明材料,由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组织专门的特别认定,认定所陈述的“其他”情况是否也属于客观的、而非个人主观的影响学业的情况。经特别程序认定有效的,也可暂缓清理。
5、已超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又没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能否再申请延期?
答:根据现行的《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清理通告》要求,在清理范围内又无暂缓清理情况者不予延期。
6、学籍清理范围是如何划定的?
答:根据《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九节第五十九条规定:全日制硕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全日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3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不少于2.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5年;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1年。
依据上述具体规定,截至目前,已经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范围是:2011年4月前入学、至今尚未毕业的硕士研究生,2010年4月前入学、至今尚未毕业的博士研究生。
7、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究竟是6年还是8年?
答:《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苏大 [2005] 31号)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2014年9月公布的《苏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苏大研 [2014]28号)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但该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本校研究生起开始执行。”因此,2014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仍执行《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即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8、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是否计入学习年限?
答: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从其正式取得学籍开始算起,因此,研究生在校期间休学的时间是计入学习年限的,但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9、已确定放弃学籍的研究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自己确定放弃学籍的研究生,需填写《苏州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研究生院网站――培养工作――相关下载)交到所在基层培养单位。由基层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退学。
10、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如何处理?
答:《研究生学籍清理通告》已经明确,所有列入清理范围的研究生,本人须于201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学院〔部〕、所、中心)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包括退学手续等),也未提出异议的学生,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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