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证明。请假一周以内,必须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必须由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事假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请、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外出参加科学研究、学习研讨和学术报告、查阅资料等,均需请假。外出时间在一天以上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返校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条 学校不受理学生在校期间请假出国探亲事宜。学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参加学术会议、留学等事项,按《苏州大学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校内手续细则》执行。
第五条 出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是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组成部分。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按学生名单进行,也可由教学班班干部检查缺席人数,报告任课教师并记入学生考勤簿内,课后请任课教师签名。
第六条 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批准外出逾期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深入课堂检查到课情况,未经批准而旷课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请假、销假手续应当在年级辅导员处办理,一般不接受口头请假,突发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应及时跟辅导员说明,得到批准后再补书面假条。
第九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统计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四次因旷课受到行政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问题,由威尼斯人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威尼斯人
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O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