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12]20号),现将2017年下半年第一次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10月15日前,各培养单位务必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的学位审核材料提交校学位办,10月10日前各培养单位及相关部门务必将本次拟授予学位的学生信息录入至研究生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学位上报录入”模块。凡逾期未交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全以及系统未录入者,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负。
2、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科研成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审核,科研成果的复印件由各单位存档,存期3年,以备抽查。
3、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科研成果由导师、学科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三级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1.《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主席签字确认,并加盖培养单位公章)(原件一份)。
2.《学位补授审批表》(原件一份);
3.《苏州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申请博士学位用)与相应的成果复印件装订在一起(一份)。
李文骏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 学位办
办公电话:0512-6511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