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6】59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苏州大学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6年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例会次数由每年两次变更为每年三次,时间分别是6月份、10月份和12月份。现将10月份学位审核的有关事宜预通知如下:
一、学位审核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为10月下旬(具体时间以学校一周安排为准)。
二、学位审核对象
1、符合学位补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
2、符合延期毕业或延期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
三、学位申请与论文送审
1、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学位申请人需在院(部、所、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经导师、学科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送审。其中,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送审。博士生需通过预答辩后,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论文盲审。请各培养单位于2016年9月5日前,统一向校学位办提交如下盲审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5本(双面打印);
(2)《博士学位论文单盲评阅书》5份。请完整填写评阅书中的相关内容(学科专业名称按二级学科填写,内科学和外科学填至三级学科),以及《评审专家简况》表中的最后两栏信息。请勿擅自修改表格格式。
(3)《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博士研究生)(与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装订在一起)1份。
(4)《盲审博士学位论文信息汇总表》纸质版1份,电子版发送至zhouhongkang@vnsbocai.com。
2、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学位申请的有关要求,申请学位补授人员需在院(部、所、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如下学位补授申请材料:
(1)《苏州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补授申批表》2份
(2)《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博士研究生))(与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装订在一起)1份。
四、学位审核材料报送要求
请各院(部、所、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报送校学位办。
特此通知。
上传附件
博士论文评阅书.doc (95.0K)
科研成果审核表.doc (45.0K)
盲审博士学位论文信息汇总表.xls (16.0K)
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64.5K)
研究生院
2016-07-09 16:3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