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接校人事处通知,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发[2015]3070号)及《2016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选派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我校申请2016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类别及留学期限 (一)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 (二)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12个月。 二、申请人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服从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爱岗敬业;遵守协议约定,学成后回校工作。 2.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来校工作满2年。 3.应主持或参与研究项目、课题,出国研修计划应紧密结合在研项目、课题及所在单位重点工作。 4.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见附件1)规定的要求。 外语水平未达标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专门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如WSK/TOEFL/IELTS考试有效成绩单复印件等。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须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相关语种培训或自行参加相应外语考试,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希望参加外语培训者,应在申请表中注明意向培训地点。 申请赴美留学人员提前联系留学单位,了解具体要求,做好外语准备。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申请时外语水平合格者。 5.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在联系邀请函时,应明确派出时间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 6.申请赴美人员与访学单位做好前期沟通,避免因单位或专业敏感导致签证被拒。 7.符合《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14】125号)( 见附件2)相关要求。 8.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范围不包括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五年的人员。 (二)其他条件 1.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0年1月15日以后出生),教学科研人员应为教授或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 (2)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或领军人才入选者、其他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申请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5年1月15日以后出生)。 3.申请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5日以后出生),且获得博士学位时间距申请时间不超过3年。 三、选派专业领域 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重点领域、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重点支持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四、选派办法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重点依托国家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国际学术交流合作进行选拔。 (二)申请工作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2016年1月5日起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报名,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访问学者类)》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其中《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学院(部)针对每位申请人填写并由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同时将推荐意见电子档发送至lshen060@vnsbocai.com(电子文档以申请人姓名命名)。 (三)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我校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评审工作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 1.综合素质及发展潜力。 2.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 3.出国研修学科专业及方向的需要程度、国内和国际发展水平的差距。 4.出国留学的必要性、研修计划的可行性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5.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在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待申请者所需科研条件。 6.所在单位在该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及推荐态度等。 (四)录取结果于2016年3月公布。申请人可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及相关材料发至我校。 五、派出与管理 (一)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二)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留学单位、变更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 (三)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为方便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四)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五)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人事处和驻外使(领)馆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六)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六、有关待遇 (一)国家留学基金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赴英国留学的访问学者可申请1000英镑以内的Bench Fee。 (二)获国家留学基金助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国内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请有意者积极申请,并于1月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至院办5208室,由学院统一报送人事处师资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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