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继续深化研究生招生改革,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博士生导师上岗动态管理制度,解决博士生导师逐年增加和博士生招生规模基本固定的矛盾,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通过招生指标配置改革和稳步探索招生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明确导师的责任和权益,不断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在招生中的自主权,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提高博士研究生的选拔质量和培养质量。
二、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方针、政策、规定、办法,制定我校博士生招生实施基本原则和要求,宏观指导、协调监管整个招生工作。
(二)各基层招生单位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部)领导、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及博士生导师组成,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并制定学院(部)博士生招生实施细则。
三、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基本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博士生导师上岗基本条件
1、凡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经过导师学院培训且培训合格者,可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
2、有持续的科研活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显著,具有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的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并能保证按学校相关规定及时为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发放科研津贴。
(1)理工农医类导师科研经费不少于12万元,人文社科类导师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
(2)近三年(2013-2015年)必须有新增的科研项目(市、厅级以上的项目)及科研经费。
(3)必须有资助博士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可支付的科研津贴(人文社科类7500元/三年,理工农医类15000元/三年)。
3、能较好地履行导师职责,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求真务实,教书育人,师生关系和谐。
4、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生指导及教学工作。博士生导师在62周岁时停止招生(两院院士招生不受年龄限制)。尚有在研的国家重大项目的超龄导师,基层招生单位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招生年限(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期限为准,学生毕业需与项目任务书结束规定时间同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博士生导师,暂停上岗招生:
(1)存在学术行为不端,师德师风不良,不能为人师表者。
(2)上一年度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或国家级抽检中不合格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4)出国时间达一年及以上者。
(二)申请上岗招收博士生的程序
1、博士生导师根据学校规定的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件,向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提交相关上岗申请材料。不申请者不予招生。
2、各基层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表决是否同意其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招生资格。
3、各基层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名单,各单位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
3、各基层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将审议表决结果,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办。
4、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上岗博士生导师(导师组)列入苏州大学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四、博士生计划招生数配置原则
1、实行单位限额制:学校将按照扶优扶强、科学规范、优化配置的原则,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各单位计划招生数:
2、实行导师限额制:实行对博士生导师名下在读博士生人数的总额限制。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累计,本校院士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不超过9人;长江学者、千人计划获得者、杰青、全国百篇优博论文指导教师(包括提名奖)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不超过6人;其余博士生导师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不超过3人;外挂博士生导师的在读博士生总数不超过1人。对获得国家级重大项目及创新团队、创新平台的负责人,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倾斜。
3、在职博士比例:严格控制在职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数量。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博士生开始累计,每位人文社科、临床医学类导师招收的在职博士生人数不得超过该导师招收的在读博士生总数的1/2;每位理工农、除临床医学外其它医学类导师招收的在职博士生人数不得超过该导师招收的在读博士生总数的1/3。对于在职博士生人数已经招满的导师,须在2016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中明确注明“该导师只招非定向脱产考生”。
五、博士研究生选拔方式
1、公开招考: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2、硕博连读:指从本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优秀,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学术型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硕博连读生招生比例,使其成为博士生的重要来源,具体选拔细则见《苏州大学关于硕博连读实施办法》(苏大研[2010]40)。
3、申请―考核制:指从确有较高学术专长和突出科研能力的全日制学术型非定向应届以及往届研究生中选拔。由申请者递交有关申请材料,院(部)对申请者的申请资料进行筛选审核,面试考核后进行录取,具体选拔细则见《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申请―考核”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选拔办法〉的通知》(苏大研[2012]36号)。
六、命题、初试、复试、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命题:命题人员应具有教授职称并具有博士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试题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命题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辅导、咨询活动,并要签订《保密责任书》,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员将追究相应责任。
(二)初试:博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为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满分各为100分。
(三)复试: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博士生选拔过程中科研能力、创新能力考核和面试考核的比重,在学校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单位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具体复试细则。
1、复试的基本要求
完善复试工作制度,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成立由博士生导师组成的复试小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同时配备1名工作人员担任秘书,做好记录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复试过程必须全程录像,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应结合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进一步考察考生的专业素养、创新能力、人格特征等综合素质,选拔出真正德才兼备、有潜力的优秀创新人才。
2、复试的形式、内容
(1)申请材料审查和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组织专家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对考生的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专家应通过考生的硕士课程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含评议书,应届硕士毕业生硕士论文开题报告)、考生参与科研、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奖等情况及专家推荐意见、考生自我评价等材料对其做出评价结论和打分。
(2)面试。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阶段须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三)录取: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名单。总分=(初试总成绩300分/3)×30%+材料评价成绩100分×30%+复试成绩100分×40%。
(四)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实行招生全过程公示制度。
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等信息。应根据招生计划,参照考生的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初试和复试成绩,以及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等做出综合判断,提出拟录取名单。各招生单位应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要对本单位的录取结果负责。当考生对录取结果提出质疑时,相应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有反应,同时向考生进行必要的解释和处理。
七、其他
(一)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充分考虑申报导师近年来承担的科研课题、发表的科研成果、拥有的科研条件和经费以及培养的研究生的科研产出和师生关系等情况,结合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数及各学科、专业情况,制定本单位2016年博士生导师上岗招生实施细则。
(二)招生单位就业率低、研究生管理出现重大差错等将减少其当年度招生指标数;另外博士生导师(只符合招1人/年)在上一年度已招生2人的,原则上2016年不再招生。
(三)博士生导师对上岗审核、招生持有异议,可向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各基层研究生招生单位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组织复议。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报告校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待调查有明确结果后,按有关规定做出回复。如申请人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核。属基层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研究生院
2015-10-20 15: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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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研究生院 王杰祥 发布人: 研究生院 王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