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经校党委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推荐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1名,正处职)、总经理(1名,副处职)、王健法学院副院长(1名,副处职,分管行政等工作)、转化医学研究院行政副院长(1名,副处职)等四个岗位的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任职条件及资格要求 1、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1名,正处职) 除需符合《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资格和要求: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2)专职党政管理干部须在副处职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在副处职岗位和副处级岗位累计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40周岁及以下者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博士学位; (3)具有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企业管理经验者优先; (4)身心健康; (5)年龄在55周岁及以下(1960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2、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1名,副处职) 除需符合《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资格和要求: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2)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应在正科职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在正科职岗位和正科级岗位累计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40周岁及以下者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企业管理经验者优先; (4)身心健康; (5)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1965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3、王健法学院副院长(1名,副处职,分管行政等工作) 除需符合《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资格和要求: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2)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应在正科职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在正科职岗位和正科级岗位累计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40周岁及以下者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一定行政管理经验者优先; (4)身心健康; (5)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1965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转化医学研究院行政副院长(1名,副处职) 除需符合《苏州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资格和要求: (1)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和两年及以上本校工作经历。引进的高级人才除外; (2)专职党政管理干部应在正科职岗位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在正科职岗位和正科级岗位累计工作三年及以上、且工作特别优秀);应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40周岁及以下者应当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硕士及以上学位; (3)有医学背景者优先; (4)身心健康; (5)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1965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选拔方式及程序 1、初步推荐 (1)组织推荐:各学院(部)应通过党政联席会、其他各党委、党工委、各部门、各单位应通过领导班子会议等形式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向校党委推荐,填写《苏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 (2)个人自荐:符合条件人员可自荐,填写《苏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自荐表》(见附件2)。 (3)他人推荐:其他个人可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向校党委推荐,填写《苏州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他人推荐表》(见附件3)。 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他人推荐均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填写推荐表,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向校党委推荐。 推荐时间:从2015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5日下午5:00,同时向党委组织部报送各类纸质和电子版的推荐表。 2、资格审核 组织部将汇同纪委、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被推荐人选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选进行公示。 3、民主推荐 学校将举行由相关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民主推荐会,对上述4个岗位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集中民主推荐活动(具体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符合条件人选需陈述自己对所推荐岗位的认知、优势和履职后的工作设想(陈述时间不超过8分钟)。校党委将根据岗位需要和民主推荐情况,确定以上4个岗位的考察对象。 三、有关纪律要求 1、推荐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2、不准在初步推荐、民主推荐等各个环节搞拉票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全义 联系电话:67507253,邮箱:sdzzb@vnsbocai.com 联系地址:东校区凌云楼15楼1511党委组织部干部科 特此通知。 | ||
院办 2015.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