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苏教高〔2013〕1号)、《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教〔2014〕56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启动苏州大学2015年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和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数量与经费支持
1.立项建设教改研究课题68项,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
其中:重点招标项目8项,研究经费为2万元/项;一般项目25项、青年项目25项、教学管理专项10项,研究经费为8000元/项。
2.立项建设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30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建设与教改研究课题重点招标项目研究方向相近的培育项目,项目培育周期为1年。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建设经费由主要完成单位自筹。2016年校级教学成果奖将从本次培育项目中遴选产生。
二、选题范围
1.重点招标项目
是指列入《2015年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重点招标项目选题》(附件1)的项目,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校范围内公开招标。
2.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教学管理专项
具体选题范围参照《2015年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立项指南》(附件2),课题名称由研究者自定。
3. 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
申报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现有教学建设成果进行梳理,提出具有创新性强、特色明显、预期效果好,能对学校乃至全省高校起示范辐射作用的项目。鼓励学院、学科之间整合成果,联合申报。
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申报条件
1. 重点招标项目不限额申报,项目主体必须是团队,团队成员可以跨学院(部门)或者跨学科;主持人应具有副高及副高以上职称,必须主持完成过校级或校级以上的课题研究,具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教学与管理实践经验。
2. 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申报者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具备一定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其中,青年项目申报者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各学院(部)可推荐申报(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不超过3项,医学部可推荐申报不超过20项,部门和其他教学单位可推荐申报1项。
教学管理专项不限额申报,申报者须为我校专职从事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3. 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研究能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各学院(部)可推荐申报1-2项(医学部可推荐申报1-10项),部门和其他教学单位可推荐申报1项。
4.主持校级教改课题以及同类高教研究课题未结题验收者不得申报教改研究课题;已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如无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不得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
四、申报程序
1.申报者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类型,填报《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申请表》(附件3)或《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5)交所在单位。
2.各单位按照要求择优推荐申报,教务部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最终确定立项名单。其中,重点招标课题中标者要求与学校签订任务书,按照任务书要求组织和开展课题研究。
3.项目完成后,由教务部组织专家进行成果的鉴定验收。未通过验收者,应根据评审专家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补充和完善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者按违约予以撤项。
五、申报时间及材料要求
请各单位于2015年6月5日(星期五)前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至教务部教学改革与研究处教学改革科(凌云楼506室)。联系人:卢玮,联系电话:67166239,电子邮箱:jenn919@vnsbocai.com。
1.《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申请表》(附件3)、《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书》(附件5)(书面文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2.《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申报汇总表》(附件4)和《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6)(书面文本加盖公章,一式一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3.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一套)。
特此通知。
1.2015年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重点招标项目选题.docx (21.77K)
2.2015年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立项指南.docx (17.91K)
3.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申请表.doc (62.5K)
4.苏州大学高等教育教改研究课题推荐汇总表.doc (40.0K)
5.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书.docx (17.24K)
6.苏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docx (13.74K)
教务部2015-05-19 12: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