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0】35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苏州大学学术性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审核办法》(苏大学位[2010]5号)(以下简称“审核办法”)和《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苏大学位[2010]4号)(以下简称“评聘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优化博士生导师队伍结构,提升博士点建设水平,经学校研究,决定开展2011年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增列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列和认定博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
(一)增列和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详见附件一)。
(二)增列和认定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学科范围,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详见附件一)。
二、申请增列和认定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任教授(含特聘教授)或研究员(含特聘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960年1月1日(艺术类学科可放宽至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须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前列,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有重要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审核办法之附件1《苏州大学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工作基本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部、所、中心)的具体情况和学科发展需要,提出高于附件1所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境外引进的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除外),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二)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申请转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或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有明显转移,且拟转入的一级学科(或未获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多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我校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研究方向涉足两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或未获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且所涉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3.申请转校同学科认定的条件
已具备外单位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其在原单位的博士生导师任职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与拟转入我校的一级学科(或未获一级学科授权的二级学科)相同,且拟转入学科已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三)申请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有关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
2.年龄不超过56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则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任教授和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任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3.在我校附属医院或教学附属医院或相关教学实习医院从事临床医学工作15年以上,有临床相应专业的行医资格,在所在地区临床医学领域影响较大。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独立而良好地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
4.具有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能开设一门以上博士专业学位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已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5.掌握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科研工作具体要求见评聘办法之附件1《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
(四)外单位人员申请增列和认定博士生导师的条件
1.申请人所在单位与我校有长期合作关系,并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相关协议。
2.申请人为所在单位学科带头人或主要学术骨干,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能拓展我校该学科新的发展方向或填补学科空白点。
3.申请增列与认定的条件一般应高于上述基本条件。
三、增列与认定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申请阶段:4月29日之前
本校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学术性学位或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由个人向相关院(部、所、中心)提出申请。
外单位兼职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学术性学位或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须于4月27日前由其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另附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另附经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的《申请增列认定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初审情况汇总表》[格式参照增列、认定导师审核情况汇总表]和相关协议),个人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或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中心)提交材料
(1)校内评审用材料
①《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XB1】(原件一式二份),或《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ZB1】(原件一式二份)。
②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附件ZB2】(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所发表论文、所出版学术专著、科研项目、授权专利、获奖证书、图书馆或科学技术处出具的SCI(E)、EI、ISTP收录证明等。要求:威尼斯人列出证明材料清单,再按申请表中所列类目的编号排序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并装订成册。注:证书原件供院(部、所、中心)审核之用。
校内评审材料袋要求:内装申请表原件2份和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校内评审材料袋封面》【附件ZXB3】或《申请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校内评审材料袋封面》【附件ZZB3】。
(2)校外通讯评审用材料
①《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XB1】(原件一式七份)或《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ZZB1】(原件一式五份)。
②装订好的送审代表性论著(三至五件)(复印件学术性学位博导一式七份,专业学位博导一式五份)
通信评审材料袋要求: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评审材料分七袋,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评审材料分成五袋,在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通讯评审材料袋封面》【附件ZXB4】或《申请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通讯评审材料袋封面》【附件ZZB4】,每个袋内分别装申请表原件1份和送审代表性论著复印件1套。
特别说明:申请学科按一级学科填写,如一级学科未获授权的按二级学科填写。
2.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向院(部、所、中心)提交材料
(1)《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申请表》【附件RB1】(原件一式两份)
(2)已具备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原单位或我校有关文件等)【附件RB2】(一式一份)。
装袋要求:申请表原件2份和导师任职资格证明材料1份,袋面贴上填好的《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材料袋封面》【附件RB3】。
特别说明:申请学科按一级学科填写,如一级学科未获授权的按二级学科填写。
(二)报送初评小组和申请情况阶段:5月4日之前
各院(部、所、中心)将《增列博士生导师初评小组审批表》【附件ZB5】(一式两份)和《博士生导师申请情况汇总表》【附件ZRB6】(一式一份)纸质版报校学位办(103室),电子版同时发送至校学位办(hetianxu@vnsbocai.com)。
(三)院(部、所、中心)初评和公示阶段:5月6日之前完成初评,5月13日之前公示结束。
1.初评小组审查增列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增列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填报《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ZXB7】、《申请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ZZB7】,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认定导师的基本条件进行初评,填报《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RB4】,并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签署审核意见。
2.各院(部、所、中心)将初评通过的增列学术性或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将《申请增列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申请增列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申请认定学术性学位博士生导师人员审核情况汇总表》的纸质版(均需加盖公章和经负责人签名)报送校学位办,并将同版本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校学位办(hetianxu@vnsbocai.com)。
(四)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阶段:5月10-13日
各院(部、所、中心)将初评通过的增列学术性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确认材料齐全后统一送交人事处、科学技术与产业部、人文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院(部、所、中心)报送材料阶段:5月16日之前
各院(部、所、中心)将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并领取交费单。申报费标准为2000元/人,可从科研费中支出。
从今年开始,实行申报承诺制度,申请人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提交材料齐全。各院(部、所、中心)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审核结果的准确性。为使审核工作如期完成,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交者,我办将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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