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1】14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满足学位授予点增列和研究生培养模式多样化的需要,对不同学科、不同层级类别的研究生实行分类指导,根据苏大学位2009[12]号文附件二《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的运行情况,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拟对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指标作部分修订。上学期我办已通过Email等方式将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征求意见稿分别发送至相关院(部、所、中心),部分单位已反馈意见。研究生科研成果指标,是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的依据和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做好科研成果指标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研成果指标修订要求
1、科研成果指标应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采用国内外公认、涵盖面广并便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标准化数据源,如北图核刊、CSSCI来源期刊、SCI源期刊、EI源期刊、SCIE源期刊、ISTP等,尽量不用SCI英文源期刊、EI英文源期刊、国外SCI源期刊、国外EI源期刊之类的非标准化数据源,如确有需要必须采用的,请提供相应的源期刊库。此外不宜采用本学科顶尖刊物这类模糊而较难操作的指标。
如采用专利作为替代性指标,应注明是授权还是公开,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等。
2、科研成果指标应兼顾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
3、科研成果指标应尽量求大同,按大类(如文、理、工、农、医等)修订,如学院(部、所、中心)或学科间确实存在很大差异的,也可另行制定指标。
4、科研成果指标应涵盖新增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5、鼓励对硕博连读生提出高于博士生的科研成果指标要求。
6、科研成果指标要求行文规范、简明,用词严谨。注意不小于、不大于、大于、小于等词的区别。
7、科研成果指标的修订,还应注意与原文中“有关科研成果具体指标的说明”的关联性。
8、修订后的科研成果指标,统一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目前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要求,也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二、科研成果指标反馈意见(见附件),经所在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加盖院(部、所、中心)公章后,请于2011年3月11日之前报送校学位办(蕴秀楼102室或203室),并同时发送Email到学位办jinwy@vnsbocai.com,。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及医学部所辖农学学科的反馈意见由医学报统一报送。
特此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满足学位授予点增列和研究生培养模式多样化的需要,对不同学科、不同层级类别的研究生实行分类指导,根据苏大学位2009[12]号文附件二《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的运行情况,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拟对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科研成果指标作部分修订。上学期我办已通过Email等方式将人文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指标征求意见稿分别发送至相关院(部、所、中心),部分单位已反馈意见。研究生科研成果指标,是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的依据和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为进一步做好科研成果指标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研成果指标修订要求
1、科研成果指标应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建议采用国内外公认、涵盖面广并便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的标准化数据源,如北图核刊、CSSCI来源期刊、SCI源期刊、EI源期刊、SCIE源期刊、ISTP等,尽量不用SCI英文源期刊、EI英文源期刊、国外SCI源期刊、国外EI源期刊之类的非标准化数据源,如确有需要必须采用的,请提供相应的源期刊库。此外不宜采用本学科顶尖刊物这类模糊而较难操作的指标。
如采用专利作为替代性指标,应注明是授权还是公开,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等。
2、科研成果指标应兼顾质与量两方面的要求。
3、科研成果指标应尽量求大同,按大类(如文、理、工、农、医等)修订,如学院(部、所、中心)或学科间确实存在很大差异的,也可另行制定指标。
4、科研成果指标应涵盖新增的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5、鼓励对硕博连读生提出高于博士生的科研成果指标要求。
6、科研成果指标要求行文规范、简明,用词严谨。注意不小于、不大于、大于、小于等词的区别。
7、科研成果指标的修订,还应注意与原文中“有关科研成果具体指标的说明”的关联性。
8、修订后的科研成果指标,统一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目前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要求,也可参照新规定执行。
二、科研成果指标反馈意见(见附件),经所在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加盖院(部、所、中心)公章后,请于2011年3月11日之前报送校学位办(蕴秀楼102室或203室),并同时发送Email到学位办jinwy@vnsbocai.com,。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及医学部所辖农学学科的反馈意见由医学报统一报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