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接人事处通知,2010年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申请及选拔工作已开始,有关选拔简章及重点资助学科、专业的详细情况已在江苏省教育厅网站(//www.jsjyt.gov.cn/html/zwgk/xzgw/77120.html)上公布。我校有关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须符合《2010年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申请推荐简章》及《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相关要求。
二、有关待遇
1.获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缓发国内工资,停发校内分配。缓发的国内工资待出国教师按期回国,履行有关考核程序后一次性补发。
2.按学校和学院(部)各承担50%的比例,资助省公派教师下列费用:学校重点推荐者所获奖学金额度比照国家标准不足部分及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非学校重点推荐者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
3.获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的教师,出国前有关本次出国事项的外语培训费、国内差旅费、住宿费、学校参与的出国协议公证费由学校承担。
三、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出国研修计划。
3.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学校存档用)。
4.学院(部)出具一份综合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包括申请表内容是否属实,健康状况,申请人最近两年完成教学科研情况或工作实绩,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专业发展潜能及有待提高之处,对申请人按期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打算等)。申请表中的“单位意见”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填写。
5.学院(部)同意申请学校重点推荐者,由学院(部)出具“重点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单位意见”和“学校重点推荐函”电子文档以申请人姓名为文件名发送至ydzhang@vnsbocai.com。
四、为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和学科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国际合作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先进的科研设备、条件进行科研创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获取最新信息和科技前沿动态,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国家公派、江苏省留学奖学金资助、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多种形式出国研修。今后,学校将在教师晋升高级职务时,对任现职务以来应有一定时间的国(境)外访学、合作研究经历提出要求。
有意者请于2010年6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东校区凌云楼602室,联系电话:67503047,67503048)。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5-83335207。
接人事处通知,2010年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申请及选拔工作已开始,有关选拔简章及重点资助学科、专业的详细情况已在江苏省教育厅网站(//www.jsjyt.gov.cn/html/zwgk/xzgw/77120.html)上公布。我校有关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须符合《2010年度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申请推荐简章》及《苏州大学教师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苏大人[2009]18号)相关要求。
二、有关待遇
1.获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的教师,在批准出国期间缓发国内工资,停发校内分配。缓发的国内工资待出国教师按期回国,履行有关考核程序后一次性补发。
2.按学校和学院(部)各承担50%的比例,资助省公派教师下列费用:学校重点推荐者所获奖学金额度比照国家标准不足部分及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非学校重点推荐者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费用。
3.获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出国的教师,出国前有关本次出国事项的外语培训费、国内差旅费、住宿费、学校参与的出国协议公证费由学校承担。
三、提交材料
1.个人申请(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出国研修计划。
3.申请表及附件材料一式三套(其中一套学校存档用)。
4.学院(部)出具一份综合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包括申请表内容是否属实,健康状况,申请人最近两年完成教学科研情况或工作实绩,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工作表现、专业发展潜能及有待提高之处,对申请人按期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打算等)。申请表中的“单位意见”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填写。
5.学院(部)同意申请学校重点推荐者,由学院(部)出具“重点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单位意见”和“学校重点推荐函”电子文档以申请人姓名为文件名发送至ydzhang@vnsbocai.com。
四、为提高师资队伍国际化水平和学科核心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国际合作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外先进的科研设备、条件进行科研创新,学习国外先进技术,获取最新信息和科技前沿动态,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国家公派、江苏省留学奖学金资助、学校公派、校际交流和自费公派等多种形式出国研修。今后,学校将在教师晋升高级职务时,对任现职务以来应有一定时间的国(境)外访学、合作研究经历提出要求。
有意者请于2010年6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人事处师资科(东校区凌云楼602室,联系电话:67503047,67503048)。省教育厅咨询电话:025-8333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