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字[2010]49号
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10年上半年学位论文答辩、学位审核及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学位论文答辩应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和《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本学期有较大调整,详见附件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详见12号文第二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详见12号文第二十六条。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分别由校学位办、各培养单位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隐去评阅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凡按补充规定需修改的论文,从本学期起应填写《苏州大学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核表》。各单位应将《苏州大学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及修改情况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答辩前一周且不超过5月31日)发送至校学位办hetianxu@vnsbocai.com。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单位内公布。
盲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建议大体安排在本月下旬,具体时间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反馈情况而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各单位自定。
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答辩者,将视为无效答辩。
二、毕业与学位审核工作
为保证毕业和学位审核工作的如期和保质保量完成,各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12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论文答辩情况及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就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或暂缓授予学位等作出决议。凡不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或建议暂缓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应告知学位申请人,详见12号文第三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科研成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审核,我办将进行抽查。《苏州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含成果复印件)由各单位存档三年。凡抽查时材料不全或有问题者,其学位申请将不予受理。
请各培养单位务必于6月4日之前将《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应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主席签字确认,并加盖院[部、所、中心、室]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逾期未交或提交材料不全者,我部将不予受理,由此所造成的无法毕业与授予学位的后果由各培养单位自负。
1.提交学位办的材料
《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打印件一份)及以下材料:
(1)全日制研究生
①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②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或单盲评阅书(原件一份)(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③苏州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附成果复印件)(一式一份)[博士生此表及成果复印件已交学位办,硕士生此表及成果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备查]
(2)专业学位研究生
①苏州大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②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或单盲评阅书(原件一份)[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③苏州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附成果复印件)(一式一份)[博士专业学位生此表及成果复印件已交学位办,硕士专业学位生此表及成果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备查]
(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①苏州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或单盲评阅书(原件一份)[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4)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①苏州大学高校教师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②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或单盲评阅书(原件一份)[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③苏州大学研究生在校期间科研成果审核表(一式一份)[此表及成果复印件留培养单位备查]
2.提交培养科的材料:
《苏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审核情况汇总表》(打印件一份)以及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的如下材料:
①苏州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申请表(原件一份)(另一份原件留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②苏州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原件一份)(另一份原件留培养单位归入个人档案)
③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75分的博士生,提交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校学位小语种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75分的博士生或未达75分的硕士生,需提交大学小语种四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学位信息报送工作
我办已于开学初发Email通知各培养单位用“学位信息输入系统”软件报送本学期拟授学位人员的信息,请个别尚未报送的培养单位尽快报送,该系统将于5月31日关闭。
四、学位与学籍档案工作
(一)根据国家有关学位点评估、专业学位点评估及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江苏省学位论文抽检的有关规定,学位与学籍档案(含学位论文)的各栏目必须书写规范,尤其要注意区分并准确填写专业名称、研究方向、所授学位名称等。如:所授学术性学位名称应按申请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见研究生部主页)填写;所授专业学位名称应按专业学位类别填写(如教育、法律、工程硕士等)。各培养单位要切实做好档案(含学位论文)有关栏目的填写与审核工作,不得有不应有的缺项,并在相应栏目盖章签字。
(二)档案整理时,首先按学位类别分大类,再依次按档案名称、专业名称分类,然后按学号由小到大排列,非应届毕业生的材料放在最后,请打印相应档案清单(见附件)分别交学位办和培养科。
特此通知。
附件一: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档案清单样表
附件一: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
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
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四条 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
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
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三、凡三分之一以下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同上),经导师审核同意,重新组织博士论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3人)通过,并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四、凡三分之一及以上博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 “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或“不同意答辩”(其中仅有一位评阅专家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凡三分之一及以上硕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者,均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三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其中:博士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论文须送原评阅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
五、凡三分之一及以上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 “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而必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作重大修改(同上)或重新撰写(时间至少六个月,硕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一年,博士学位论文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下次重新申请论文答辩,其中博士论文须重新通过预答辩(预答辩专家至少5人),修改或重新撰写的论文须送原专家重新评阅。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重新评阅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则允许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修改或重新撰写论文后再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
六、凡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者,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取消其论文答辩申请资格。
第六条 将评阅结果与学位授权点评估相联系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是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指标。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不合格率较高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取消其在各类学位授权点评估时的评优资格。
第三章 评阅申诉和异议处理
第七条 申诉条件和程序
凡两位及以下博士论文评阅专家或一位硕士论文评阅专家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如申请人或其导师认为该学位论文评定等级或评阅结论是学术观点分歧所致,可向所在院(部、所、中心、室)提出书面异议,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经表决通过,确认评阅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
第八条 复审办法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复审工作分别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院(部、所、中心、室)负责。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1位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一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可追加两位评阅人。
如复审仍有一位及以上评阅人评定等级为“不合格”且评阅结论为“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者,则不得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第九条 复审相关费用
论文复审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或其导师按规定标准自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此之前的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二:档案清单(样表)
学位档案清单(样表)[交学位办]
学位类别 专业 学号 姓名 学位申请书
(份数) 论文评阅书(专家数)
(盲审需标注)
学历教育博士
学历教育硕士
专业学位博士
专业学位硕士
高校教师硕士
同等学力硕士
学籍档案清单(样表)[交培养科]
学位类别 专业 学号 姓名 研究生登记表
(份数) 论文选题申请表
(份数)
学历教育博士
学历教育硕士
专业学位博士
专业学位硕士
高校教师硕士
同等学力硕士
研究生部
2010-05-1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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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 研究生部 俞伟清 发布人: 研究生部 俞伟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