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现将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的通知转发如下。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方法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因公护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外照(2002)286号]精神,凡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并且将因公护照及时上交外事管理部门。
凡于2009年10月前因公短期出国,现已归国的教职工请及时将因公护照归还到国际合作交流处,截止日期为12 月31日。如发现护照丢失情况,请及时与国际合作交流处联系。
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
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