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2009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同意,对我校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现将调整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苏州市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由原来8600元调整到10100元,月工资基数低于10100元的按实计算。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和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口径及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计算。 3.我校从2009年9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以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及标准,2009年7、8两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差额已随9月份工资补扣补缴。 特此通知。 |
人事处 |
2009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