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我校从2009年4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2009年1-3月的差额部分随4月份工资补发。
特此通知。
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简要介绍:
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从1990年起实施的,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90年-2002年,每年评选一次,2003起,两年评选一次。
1990―1994年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国务院给予每月100元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以后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不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改为一次性发放,标准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逐年提高。
从1990年以来,我校共有178人(含引进人员、不含调出等减少人员,下同)获得政府特殊津贴,其中90-94年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按月享受人员为139人(其中目前在职29人,离退休110人);95年以后一次性享受人员39人(其中目前在职22人,离退休17人)。
本次调整标准的是原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00元/月人员,共139人。
人事处
20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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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人事处 田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