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2009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业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2009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苏 州 大 学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师 聘任制 实施细则 印发 通知
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
人事处 2009年03月16日印发
--------------------------------------------------------------------------------
校对:仇玉山
--------------------------------------------------------------------------------
附件:
苏州大学2009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苏州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大人[2006]51号)、《关于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苏大人[2007]64号)、《关于<苏州大学2008年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苏大人[2008]41号)、《苏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教师应聘高级职务部分政策调整意见》(苏大人[2008]101号)文件精神及2008年聘任工作的实施情况,现就2009年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应聘范围
应聘教师职务人员必须是在职的专任教师(不含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
二、时间界限
应聘教师高一级职务人员的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时间、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时间,均截止到2009年2月28日。
三、应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及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2、学历(学位)要求
应聘教师高级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正高级职务应具有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副高级职务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音乐、体育、美术等特殊专业教师的学历(学位)要求可适当放宽,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聘正高级职务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其他应聘教师职务者均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3、资历要求
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须受聘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应聘副高级职务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中级职务2年以上;
(2)受聘中级职务5年以上。
应聘中级职务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初级职务2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初级职务3年以上;
(3)受聘初级职务4年以上。
4、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应聘教师职务者,必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5、外语要求
应聘人员均须取得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合格证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外语可不作要求。
(1)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2)年龄满50周岁。
(3)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4)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要求
应聘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长期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可不作要求。
(1)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3)申报计算机学科专业技术职务。
7、岗前培训要求
凡1997年(含1997年)以后补充到高校的人员,应聘中级、副高级职务的,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8、破格要求
(1)各方面条件特别突出、仅任职年限不满5年破格应聘高级职务者,履行现职务职责须满3年;博士学位获得者破格应聘副高级职务,履行现职务职责须满1年。对少数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并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应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绩、贡献特别突出、为同行专家普遍认可的高层次人才,任职年限要求可适当放宽。
(2)破格应聘正高级职务者,必须取得博士学位。
(3)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聘任。
9、对任现职以来取得以下突出成绩之一者,相关条件可适当放宽。
(1)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1项(排1)。
(2)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或主持国家级精品课程1项,或主持国家级精品教材建设1项,或主持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1项。
(3)主持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1项。
(4)以苏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所属一级学科领域SCI一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10、其他
(1)非学校编制临床带教医师应聘教师职务的,必须已聘任相应级别卫生技术职务。
(2)应聘高一级职务人员的现职务系列必须和所应聘职务系列一致。不得转岗应聘高一级职务。
(3)对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任职条件可不受资历限制,免试外语及计算机,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岗前培训等可以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应聘相应职务。
(4)对引进的博士后人员,可不受来校工作须满一年的限制,职称计算机、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教师岗前培训等可以采取“先评后补”的方式,直接申报副高级职务。
(二)业务条件
1、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
应聘教师职务人员受聘现职务以来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按苏大人[2007]64号文规定执行。
2、科研方面的基本要求
应聘教师职务人员受聘现职务以来科研方面的基本要求按苏大人[2007]64号文规定执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的教师论文(著)的基本要求按苏大人[2008]101号文规定执行。
四、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一)对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者,学校聘请7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对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者,学校聘请5名校外正高级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校外同行专家学术评议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二)应聘者提供给校外专家的评议材料主要包括:个人简历、教学业绩(承担教学任务、教改项目、教学获奖等)、科研业绩(主要学术贡献、承担科研项目、科研获奖、发明专利、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目录及论文被引用情况等)、任现职以来代表作(正式出版著作或发表的论文5种左右)等。
五、有关要求
(一)在聘任工作过程中,各级组织必须对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以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业绩等严格考核把关。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职务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
(二)在聘任工作过程中,各级组织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程序,真正做到政策规定公开,岗位公开,程序公开,条件和岗位职责公开,结果公开,确保公正、合理。
(三)各级组织要严格聘任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所涉及应聘者,3年内不得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涉及已聘任上岗者,按审批权限与程序,解聘其职务,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四)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考核等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评委,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六、有关费用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精神,高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400元,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每次2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
七、聘任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3月20日前,应聘人员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展示。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
(二)4月2日前,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1、各学院(部)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并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将教学、科研成果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负责论文、科研项目、科研获奖等科研业绩;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教学工作量、教改项目、教学获奖等教学业绩),审核结果须在网上进行公示。
2、各学院(部)根据审核结果,对应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是否具备申报基本条件和业务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报学校审核,视为正式申报,交纳相关评审费用。
(三)4月10日前,学校对学院(部)上报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学院(部)。
(四)4月22日前,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1、应聘高级职务人员在学院(部)规定的范围内(人数不少于15人)作述职报告,并进行民意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学院(部)聘任小组评议的参考。
2、学院(部)思想政治考核小组、教学质量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第(教学质量考核须排序)。
3、学校统一组织将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材料送同行专家评议。应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人员的校外同行评议结论三分之二及以上为“已达到”的,方可推荐到学院(部)聘任小组评议。
(五)5月29日前,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及校实验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小组应根据应聘人员的材料、教学科研情况及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岗位数等情况,对照有关职务岗位的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在限额内对应聘高级职务人员提出推荐意见,对应聘教师中级职务人员提出聘任意见。
(六)6月10日前,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拟聘高、中级职务岗位人员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聘任人选,公示聘任结果。
公示期间,对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监督委员会署名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经核实后,报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研究,如有必要,以票决方式作出决定。
(七)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聘期内工作任务,规定聘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颁发聘书,并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备案。
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校实验技术聘任工作小组、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通过人选时,其同意票数均须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
八、其他
(一)学院(部)聘任工作小组一般由院长(部主任)、党委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部副主任)以及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成员组成,后两者也可调整为学院(部)全体教授(研究员)。院长(部主任)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聘任小组成员本人或者在同一学院(部)的直系亲属应聘教师职务的,须全程回避。
(二)2009年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实行空缺岗位聘任,聘期为三年。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人员的聘期不得超过现岗位原定聘期。
(三)从2008年起学校已实行教师职务隔年申报制度,申报高一级职务未获通过者,须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2009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可不受此限制。
(四)应聘教师高级职务人员任现职以来应积极承担各项校内社会工作及公益性工作,包括承担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学生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五)对于在国内高校工作不满三年的教师,教师职务聘任不对教学业绩作具体要求。
(六)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可视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
(七)对公派出国(境)的教师,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参加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评审。评审通过的教师,在批准期限(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内回国的,从回国报到之日起予以聘任;逾期回国的,应重新参加学校的职务聘任。
(八)经学校批准进行教师职务聘任试点工作的学院(部),按学校审核同意的方案组织本学院(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九)专职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及应用技术学院教师的职务聘任参照本细则执行。实行人事代理制管理的人员,可参照本细则申请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